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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3月28日以来,镇雄县出租汽车行业乱象“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
1. 2024年3月28日,云CD03237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 2024年3月28日,云CD91038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 2024年4月1日,云CT2693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 2024年4月1日,云CD28909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5. 2024年4月1日,云CD59728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2024年4月1日,云CT2510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2024年4月1日,云CT1312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8.2024年4月2日,云CT2888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9.2024年4月2日,云CD91260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2024年4月2日,云CT2778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1. 2024年4月3日,云CT2299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2. 2024年4月3日,云CT2983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3. 2024年4月7日,云CT2995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行政处罚。
14. 2024年4月7日,云CD73288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5. 2024年4月8日,云CT2245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6. 2024年4月8日,云CD09786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7. 2024年4月11日,云CT1198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元行政处罚。
18. 2024年4月15日,云CD05581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第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元行政处罚。
19. 2024年4月15日,云CT1688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搭载他人同乘,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 2024年3月29日,云CRH136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规定在网络预约平台下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行政处罚。
21. 2024年3月29日,云CF13088号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2. 2024年3月29日,云CD95502号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3. 2024年4月1日,云CF02260号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4. 2024年4月2日,云CF59622号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5. 2024年4月2日,云CD91658号汽车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